林州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你公司在交通路东段北侧承建的“建业壹号城邦”项目,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于2023年11月13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携带以下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项目图纸设计文件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支队配合执法调查询问。
你(单位)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新华罗松林
电话:0394-8282306
地址:周口市六一路与牛营街交叉口东北侧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