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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97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16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实体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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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瑞娜

交通肇事案件属刑事多发性案件,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犯罪的关键证据,直接影响着行为人刑事犯罪的构成。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人员对该类证据审查能力相对缺乏,导致实体审查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能单纯依赖于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结论,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切实担当监督者和审查者的角色,对该类复杂证据重点审查、实质审查、慎重审查,结合全案证据对认定事故责任的每项依据进行实质分析判断。笔者就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的几种常见依据审查提出几点意见。

1.对“超速”明确禁止性规定的认定审查。在认定行为人因超速负事故责任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案发当时事故路段的最高限速,坚决摒弃以事前或者事后的限速标志来衡量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车速,也不能以建议速度替代最高限速。

2.对“未保持安全车速”“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等概括性规定的认定审查,要结合客观分析、审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行为人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安全驾驶是公安机关认定事故责任时常用的依据,但何为“安全车速”“安全驾驶”并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出现造成交通事故视为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安全驾驶,未造成交通事故视为保持安全车速的事后倒推情形。这里可适用“条件说”,即行为人做到了“安全驾驶”事故是否会发生,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可认定其违反了该项规定,应负相关责任。否则,不应一概适用。

3.对于被害人过错程度的审查,要综合案情,与肇事行为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相比,且不宜违反社会常识。在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具有责任时,被害人过错程度大小直接影响行为人刑事犯罪的构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被害人具有违反“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车道、非机动车过人行横道未推行、转弯的非机动车应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等规定的情况下,被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存在两个及其以上过错时,其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要在综合言词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痕迹鉴定等证实双方当事人客观行为的前提下,结合对方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来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从而得出客观公平、合乎常理的事故认定结果。

(作者单位系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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