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伟玲
司法实践中,存在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或者被执行逮捕,在被重新判决前社区矫正期限届满的情形。对该种情形,社区矫正机关无论是继续执行社区矫正,还是解除社区矫正或是终止社区矫正都显属不当,于法无据。这种特殊情形并非个例,要解决在这些特殊情形下社区矫正执行无规则可依的问题,就需要建立和明确社区矫正中止制度和执行程序。
一、社区矫正中止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
国家立法层面尚未规定社区矫正中止制度,司法实践缺乏法律依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期满社区矫正执法适用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虽然规范了司法行政机关在解决该类问题时的适用,但其并不契合于《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
二、社区矫正中止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建议
(一)立法是基础。可以借鉴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有关中止制度的规定,在社区矫正立法中构建“矫正中止”制度,同时明确“矫正中止”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操作流程和恢复、解除、终止社区矫正的条件等内容。“矫正中止”制度的构建可以避免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不当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矫正中止”制度的构建可以避免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不当使用,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社区矫正实施的过程并不总是从入矫到解矫一马平川的,其间不排除会出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阻碍的情形。社区矫正中止制度的设立,克服了刑罚执行制度的短板,也体现了刑罚的精细化和对人权的保障。有利于厘清当事人身份重叠的问题,保障各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有效进行,通过分割节点,保障了各项诉讼活动的进行,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维护刑罚执行的权威性,检察机关可以更精准的监督。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执行所涉及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并非经常达成一致,对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责任时提出了更高更难的要求。社区矫正中止制度的建立,确保了刑罚执行的统一性,有利于检察机关更精准的监督。
建立与完善社区矫正中止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完善社区矫正中止立法,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系内黄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