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3月26日,汝州市人民法院温泉镇诉调对接工作站调解员郭新霞接到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并订婚,后原告毛某支付被告王某见面礼、彩礼、“五金”等共计25万余元。原告被告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因琐事分手,因彩礼退还问题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在温泉法庭法官的指导下,调解员郭新霞充分地向被告以案释法、依法明理,最终被告同意退还原告18.4万元彩礼,并于3月28日下午将18.4万元交付给原告,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彩礼,源自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一对新人婚姻幸福的美好愿望。彩礼归根结底是礼,而一段时间以来,彩礼数额不断攀高,甚至用以衡量爱情,由此引发矛盾纠纷。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统一了裁判尺度、明确了裁判标准。规定明确指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