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汝州市人民法院温泉法庭高效调解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最终,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撤回起诉,从根本上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起,李某(被告)在南京某公司(原告)做建筑工。李某在该公司承包的工地干活,直至2023年承包工地完工。原告承诺在约定日期前,向被告支付工资款16688元。
但是,由于原告操作失误,向被告支付了两次工资款。原告发现后当即联系被告,让其退还多支付的款项,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温泉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高丽查阅卷宗后,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晰,便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因原告距离较远,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线上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想法,了解到被告占有多支付款项16688元的事实,其不予退还的原因是:一、原告拖欠被告在2022年于另一工地工作的工资款。二、原告实际支付工资款所计算的日工资,少于用工前的承诺。三、原告连续支付两遍工资款,被告认为可以以此为由要回所欠工资款。原告则认为“一码归一码”,所欠工资款会另行支付,但被告不应将“误转”款项“据为己有”。
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其“占有”该款项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不受法律保护,应返还给原告,不当得利和工资支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也告知原告不应拖欠工资,要及时足额支付款项。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多转款项16688元除被告留下原告所欠款项(拖欠工资款和少付日工资)外,其余全部返还给原告,并当庭支付。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其向被告重复支付了16688元的工资款,被告也承认收到案涉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当事人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受到损失,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三、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取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本案中被告取得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刘洋刘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