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网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购物渠道,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了提升用户体验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各大电商平台相继推出“仅退款”“退货退款”等机制,但也由此产生了一些买卖纠纷。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温泉法庭审理了一起网购平台商家诉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高某是某电商平台店铺店主,主营宠物食品。
2024年6月10日,被告第一次在原告店铺下单价值250元的猫粮,收到货后,被告申请“退货退款”。但是商品退回后,原告发现自己售卖的猫粮被调包了,于是拒绝退款,被告也承认自己“寄错了”!
2024年6月22日,被告更换账号,再次在原告店铺下单价值125元的猫粮,在商品未到达收货地时,被告便申请了“仅退款”,原告及时联系快递公司,快递公司退回了商品。
2024年6月26日,被告第三次在原告店铺下单价值250元的猫粮,2024年6月29日快递到达收货地附近的快递柜,同日被告发起“仅退款”,当天退款成功。但是次日被告却取走了快递,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退回商品,被告不予理会。原告遂诉至汝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申请“仅退款”虽然符合电商平台消费规则,但其“退款退货”后调包商品、“仅退款”不退货等行为不仅违反诚信原则,也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消费者权益不应被滥用。
被告申请“仅退款”成功却实际取得商品,构成不当得利,应支付原告相应货款;被告第二次、第三次购买商品造成原告的运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0元并承担运费损失51元。
法院判决
“仅退款”是电商平台为了更好服务消费者开通的退款通道,但这不应当成为消费者“占便宜”“薅羊毛”的途径。
作为消费者,应当正确理解“仅退款”规则,遵循诚信原则,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仅退款”;作为商家,在遇到恶意申请“仅退款”的情况时,应注意留存交易记录、协商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佳怡陈晓铱)
法官提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