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安徽休宁县碧云茶厂茶园中,休宁农商银行营业部客户经理与该企业负责人察看茶树长势。
的商业可持续性,另一方面也使商业银行更加难以服务相对高风险的中小微客户,而是对优质中小微企业大打价格战,重复融资。
疫情影响企业上下游供应链稳定性
对部分非直接面对消费者或终端需求仍有一定确定性的制造类、企业服务类中小微企业,由于疫情影响企业上游供应商或下游客户,部分企业原材料供应出现困难,无法按期完成订单交付及项目进度,亦或是应收账款难以及时收回,存在资金链断裂可能。农商银行在判断企业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趋势的同时,还需要了解掌握其上下游相关企业的准确信息,但区域经营限制对异地企业尽职调查及风险判断造成了较大困难。
部分优惠财税政策认定标准滞后
一是“财税〔2017〕77号”、“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认定标准,要求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因为材料的滞后性导致银行未及时从免税清单中剔除或者未及时享受税收红利。二是2013年后财政部多次放宽核销条件,而税务局仅在2015年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标准稍有放宽,与财政部规定的不良贷款核销的要求不一致,导致一些不良贷款虽符合财政部规定核销,但不满足税前扣除的要求。
与政策性担保公司合作困难
在需要引入担保公司合作时,制造业企业与政策性担保公司合作较为困难,特别是涉及中长期贷款时。目前,各政策性担保公司合作条件优惠,推出包括零保证、低担保费率等各方面的政策,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政策性担保公司会出现高门槛、低效率等情况,影响中小微企业的办贷效率。
金融科技发展相对滞后
农商银行受到了体制、理念、资金、人才、技术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在金融科技的发展上,远落后于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而中小微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差、需求少,传统的线下业务对接效率将逐渐难以满足要求。科技人才及资金投入不足,技术应用场景研究不透彻,在线贷款产品及营销服务渠道缺乏,也将制约农商银行远程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尤其是疫情期间,线上金融服务需求增强,更加暴露农商银行金融科技短板。
业务发展压力加大
受疫情影响,农商银行营业网点客户量降低,外出营销拓展同步受限,企业复工复产延迟,短期内代销业务、收单业务、银行卡业务等中间业务发展受到较大影响。由于目前市场避险情绪升温,对农商银行的金融市场业务、理财业务的产品发行和资产配置也造成一定影响。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预期
货币政策方面
第一,建议适当放宽货币政策,下调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的准备金率,释放更多资金。给予金融机构更多的再贷款政策,提供再贷款资金,提高金融机构资金投放积极性,从而引导银行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旅游业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出台一些更具有针对性和普惠性的政策措施。
第二,延续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的再贷款规模,适当增加再贷款的操作期限,降低银行负债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降低银行盈利压力。建议央行继续给予地方法人银行再贷款资金支持,放开对专项再贷款资金的运用时限要求,提供充足流动性,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财税政策方面
第一,进一步减免中小微企业相关税费,实施租金优惠补贴等方式,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让市场主体尽早受益。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扩大内需,助力经济发展。对中小微及涉农投放符合一定要求的银行给予一定税费减免支持,如延续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增值税的免征范围、降低所得税税率等优惠。
第二,继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政策,适当延长社保费用延期缴纳的措施,让企业经营保有更大的动力安排生产、提高产能。
第三,积极发挥债券市场的支持作用,大幅度增加地方政策专项债券规模,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采取激励制度,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成本。建议放宽中小银行发永续债、次级债、专项债券限制,鼓励中小银行多样化补充资金,增加中小微信贷投放,提升资本充足水平。
第四,加大“重点区域”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支持力度。建议对支持疫情防控以及恢复生产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重点区域”金融企业取得的各项与疫情防控以及恢复生产相关的专项资金产生的收入,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针对“重点区域”中小微企业产生的1000万元以上不良贷款,建议比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核销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简化贷款核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流程。
第五,建议降低抵债资产税费。抵债资产接收、持有、处置成本高、负担重,且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变现能力及溢价能力较弱,对处置不良贷款十分不利。
监管政策方面
第一,建议监管部门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对银行中小微业务采用“一行一策”考核方案,通过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与考核方式,激发银行金融服务动力。对优秀中小微企业或项目贷款,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同时适度放宽对优秀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减轻资本充足率对优秀中小微企业贷款投向的长期约束。在MPA考核中对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予以加分。
第二,建议监管部门适度放宽对2020年普惠型中小微企业“两增两控”指标及五号文中大额贷款占比、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的比例、涉农及中小微企业贷款占比、涉农与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普惠型农户贷款和普惠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扣除重复部分)增速等指标的考核要求。
第三,建议监管部门设立针对银行的不良风险补偿机制,安排专项资金作为专门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引导银行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对于国家重点支持产业的中小微型企业,如战略新型科技产业、绿色产业,设立并逐步扩大信贷风险资金池,明确资金池管理细则,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以及应用,撬动民营企业获得信贷资金支持。
第四,短期内适度降低对支农支小增量增速的考核要求,考核期间进行阶段性调整。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放宽还本付息、变更还款期限安排,允许信贷业务受理时无法及时获取资料的手续容缺办理等。
产业政策方面
第一,建议着力破解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断健全信用体系。银行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时,普遍面临信息不对称问题,建议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涉企商业信息、公共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和开发利用,为银行准确做出风险判断提供足够信息支撑,降低银行对抵押担保的路径依赖。
第二,引导中小微企业转变融资观念,逐步降低对间接融资的依赖,加大直接融资的比重。对发展前景好、有潜力、效益高的中小微企业,地方财政可以提供担保帮助企业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上市融资的广阔空间。
第三,根据地方经济实际情况,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纾困基金,帮助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中小微企业、科创型企业设立专项基金,对于区域内的小微企业、以及具备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的高新技术创新性企业,可探索由科技局等部门名单制推荐,银行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的业务模式。
第四,加大力度推动“政商银”业务合作,给予更大力度的风险资金补偿,通过落实政府、企业以及银行三方合作,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在加大对基础设施领域、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同时,对传统产业加以扶持,以稳定其经营发展。
四、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积极性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整合数据资源,逐步完善“政银企”信息交流平台,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创新征信服务模式,建立完善的征信基础设施、征信服务体系。整合企业工商、司法、纳税、社保公积金等多个核心部门统筹协调,进一步整合数据资源,使中小微企业融资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给予金融机构一定政策支持。建议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出资或协调帮助金融机构化解历史存量不良。同时,建议适度放宽资产管理公司准入门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出资设立多家资产管理公司,以达到充分市场竞争、有效盘活银行不良资产的作用。
第三,充分发挥增信机构作用,鼓励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降低担保费率,对执行政策较好的专业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鼓励担保机构提高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对中小微企业的担保,或者由政府出资成立专项基金,按一定比例放大。
第四,加强对大型央企、国企等核心企业的引导推动,带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增量扩面。借助大型央企、国企等核心企业,围绕其产业链,开展针对上下游众多中小微企业的供应链金融综合服务,一直以来是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希望能作为破题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抓手之一。但是在实际推广及操作过程中,由于核心企业往往处于产业链强势地位,在其本金现金流情况较好的背景下,核心企业主动配合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意愿不强,因此在供应链操金融服务作中的一些核心环节,如债务确权、指定账户回款等往往较难落地。
图为安徽青阳农商银行工作人员走访青阳县三方丝绸有限公司,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