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什么是孳息?如何确定其归属?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如果树结的果实。法定孳息,是指物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孳息,如利息、租金等。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四十七、什么是用益物权?《民法典》中规定了哪些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所有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一种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他物权。《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
四十八、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可以继续承包吗?
《民法典》第332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耕地承包期限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限届满后依照规定相应延长。承包人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