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巩固衔接工作专题会召开全  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例  会  召  开县人大常委会开展2025年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调研每周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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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0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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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第3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十、法律如何保护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341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十一、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为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而设立的权利,区别于针对集体土地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344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五十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

怎么办?

《民法典》第35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不需要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自动续期。值得注意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全额缴纳或者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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