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专栏
纪律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关于加强党纪国法教育的部署要求,强化党规党纪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代县纪委监委推出“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专栏,生动形象地解释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帮助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挺纪在前,厘清纪法盲区。
第一期:
给“封口费”阻止他人揭发,是什么行为?条例原文: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案例:
汪某,某县工商局长,中共党员。当地纪委在接到关于汪某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并收受“红包”的举报后,要汪某到纪委把情况说清楚。因担心受处分,汪某向组织隐瞒了真实情况,否认存在举报中所说的问题。之后,汪某想到,中秋节前个体老板赵某等人约他吃饭,席间赵某还送了他一个装有5000元钱的“红包”。汪某反复思量,觉得举报人反映的可能就是这件事。于是,他约赵某见面,退还了5000元钱,另外还多送给赵某5000元,想借此封住赵某的口。结果,给组织调查在客观上造成了困难。
以案说纪:
汪某满以为可以用钱消灾,殊不知自己这一行为可以说是错上加错。汪某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并收受“红包”,本身就已经违反了党的纪律,其后的种种行径更是一错再错。抛开别的不讲,仅就“多送给赵某5000元钱,想借此封住赵某的口”而言,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汪某在接受组织谈话后,怕违纪行为暴露,给了个体老板赵某5000元“封口费”,其行为虽符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的客观表现,但其主观方面是为了阻止赵某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从而达到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审查更是重中之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把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等行为纳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进一步严明了政治纪律,为广大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底线。(据《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