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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7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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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21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用于记载不动产现状以及与该不动产相关的权利关系的簿册,其实质上是国家建立的档案簿册,具有公开性。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而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布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

二十八、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民法典》第2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失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败。因此,预告登记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当条件成熟时还需及时进行正式登记。

二十九、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的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民法典》第226条至第228条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所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第二,《民法典》第229条至第231条对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所作的规定。第三,本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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