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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2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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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会有哪些补偿?

《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三十四、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247条至第254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三十五、哪些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260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主要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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