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工作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禁毒法律、法规、政策和毒品预防知识;
(二)明确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禁毒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禁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四)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预警机制,定期研判毒情形势,发布毒情通报;
(五)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考核,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和禁毒重点整治;
(六)承担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必要工作人员,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