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会精神实质践行初心使命坚定不移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图片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行车安全打好“预防针”图片新闻开展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志愿服务作表率维修破损道路灭火解危急感谢赠锦旗举办职工拔河比赛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查看PDF版
本版其他文章
· 领会精神实质践行初心使命
· 坚定不移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
· 图片新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为行车安全打好“预防针”
· 图片新闻
· 开展党员干部廉政谈话
· 志愿服务作表率
· 维修破损道路
· 灭火解危急感谢赠锦旗
· 举办职工拔河比赛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当前期次是:第19060号
第19060号:第02版 2022-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四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五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六章财产权益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救济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未完待续)

  
分享到:
                     
友情链接
中国绿网 

Copyright © 2011 林海日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地址:内蒙古牙克石市红旗西街3号   邮编:022150  电话:0470-7427204  传真:0470-7427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