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二十条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遴选确定预备役人员。
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时间自批准服预备役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向部队及时、准确地提供本行政区域公民预备役登记信息,组织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对象的政治考核、体格检查等工作,办理相关入役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部队需要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推荐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
被推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
第二十三条部队应当按照规定,对选拔补充的预备役人员授予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
第四章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
第二十四条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坚持院校教育、训练实践、职业培训相结合,纳入国家和军队教育培训体系。
军队和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预备役人员教育训练。
第二十五条预备役人员在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前,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应的教育训练。
第二十六条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达到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的训练要求。
年度军事训练时间由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对预备役人员实施临战训练,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要求接受临战训练。(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