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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期次是:第19207号
第19207号:第02版 2023-06-12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

(接上期)

第十四条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由取用水户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也可以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合作组织申请领取。

农牧业灌溉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取水。

第十五条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人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

嘎查村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

机电井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农业机电井,确保机电井以及计量监测设施正常运转;

(二)督促落实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

(三)制止、举报违反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及其他破坏地下水的违法行为;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取用地下水。已建高耗水工业项目使用地下水的,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有条件的,应当将地下水水源替换为非常规水源或者地表水水源。

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药品等工业项目或者不具备其他水源供水条件的其他工业项目,符合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要求的,可以依法取用地下水。

第十七条除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一)不符合管理单元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要求的;

(二)因地下水开采可能引起严重地质灾害、地下水污染或者对生态系统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公共供水可以满足需要或者利用地表水、再生水等其他水源可以满足用水需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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