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五十二条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传承、传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促进各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
第五十三条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深入落实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推动自治区现代化建设。
第五十四条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推动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等各领域,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五十五条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加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把民族团结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
第五十六条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应当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依法保障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六章合力强边固防
第五十七条合力强边固防应当坚持政治安边、富民兴边、科技控边、依法治边的原则,构建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强大、稳固、现代的治边格局。
第五十八条合力强边固防应当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党政军警民合力治边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推动改革创新,搞好齐抓共管,着力提质增效,提升强边固防综合能力。
第五十九条合力强边固防应当建立健全边防工作运行长效机制、边境维稳工作运行机制、安全风险共同防范机制和突发事件预警、联合处置与应对机制,创新管控理念,改进执勤手段,配备符合任务特点的装备系统,提升查缉和监控防范能力。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