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八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是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和光荣使命。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开展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应当坚持党委全面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协同、各族人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自治区建立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协调机制,明确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督促落实、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经济建设第十条自治区围绕推进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加快建成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和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夯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经济基础。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能源、化工、建材、冶金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生物医药、高端装备、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牧业深度融合。
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国家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区,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新能源大基地、装备制造基地和电力外送通道建设,建设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经济体系。
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战略资源的保护性开发、高质化利用、规范化管理,加大稀土利用科技攻关力度,加快推进“稀土+”协同创新,打造全国最大的稀土新材料基地和全球领先的稀土应用基地。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