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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期次是:第19316号
第19316号:第02版 2023-10-20

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

(上接第一版)完善农村牧区公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支持重点旗县运输和通用机场建设。提升内蒙古电信普遍服务水平。开展低空空域改革,发展低空经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内蒙古枢纽节点建设,支持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东数西算”项目建设。推动提升内蒙古枢纽节点与其他算力枢纽节点间的网络传输性能,扩容互联网出口带宽。开展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可行性研究论证。支持内蒙古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探索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新路径

(十二)推动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做好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开采区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的衔接,基本草原内允许新设经依法依规批准的国家重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全面推动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探索制定促进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激励政策。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相关制度,务实加强矿山安全保障设施和能力建设,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推动非煤矿山资源整合,鼓励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

(十三)加强矿区治理修复。督促生产矿山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探索支持第三方治理模式。协同开展矿山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督促指导矿山企业足额计提、规范管理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鼓励具备条件的矿区开展土地规模化综合治理、相邻矿山企业实施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加大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并获得合理回报。

(十四)创新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体制机制。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利益分配共享机制,强化资源型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和社会责任,促进绿色开发、收益共享。探索村集体采取出租等方式利用矿区土地共建就业帮扶车间、现代农业设施和发展新能源,促进矿区居民就业增收。落实跨省区输电工程长期合作协议,在严格执行跨省跨区送受电优先发电计划的基础上,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外送电力中长期交易,推动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省区间现货交易。鼓励中央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呼和浩特能源资源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支持乌海、鄂尔多斯蒙西和棋盘井工业园区、阿拉善乌斯太工业园区整合园区资源、理顺管理体制。

五、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增强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保供能力

(十五)提升传统能源供给保障能力。有序释放煤电油气先进产能,加快推进煤炭储备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内蒙古开展煤炭产能储备,建立一定规模的煤炭调峰储备产能。强化煤电兜底保障,加快推进国家规划内煤电建设,储备一批煤电项目。全面推进煤电机组“三改联动”。持续推动淘汰煤电落后产能,按照延寿运行、淘汰关停和“关而不拆”转为应急备用电源分类处置。支持内蒙古油气勘探开发,加大油气勘查区块出让力度,推进鄂尔多斯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高质量建设鄂尔多斯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和煤制油气战略基地,带动煤基新材料高端化发展。

(十六)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快建设库布其、腾格里、乌兰布和、巴丹吉林等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支撑性电源及外送通道。研究推动浑善达克沙地至京津冀输电通道建设。坚持规模化与分布式开发相结合,同步配置高效储能调峰装置,积极发展光热发电。支持内蒙古建设新型电力系统重大示范工程,鼓励开展新能源微电网应用。研究优化蒙西电网与华北电网联网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500千伏电网工程纳规程序。加强电源电网在规划、核准、建设、运行等环节统筹协调。

(十七)加快构建现代能源经济体系。研究设立区域煤炭交易中心。完善适应新能源参与的电力市场规则,探索开展蒙西电网电力容量市场交易试点,建立可再生能源配套煤电项目容量补偿机制。开展内蒙古电力市场绿色电力交易。加快新能源产业关键材料、装备及零部件等全产业链发展,壮大风光氢储产业集群,建设国家级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开展大规模风光制氢、新型储能技术攻关,推进绿氢制绿氨、绿醇及氢冶金产业化应用。在完善行业标准等前提下,推动乌兰察布至燕山石化输氢管道建设。支持低碳零碳负碳工程建设。鼓励新能源就地消纳,支持先进绿色高载能产业向内蒙古低碳零碳园区转移布局。

(十八)加强稀土等战略资源开发利用。支持内蒙古战略性矿产资源系统性勘查评价、保护性开发、高质化利用、规范化管理,提升稀土、铁、镍、铜、钨、锡、钼、金、萤石、晶质石墨、锂、铀、氦气等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加快发展高纯稀土金属、高性能稀土永磁、高性能抛光等高端稀土功能材料。扩大稀土催化材料在钢铁、水泥、玻璃、汽车、火电等行业应用。支持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依法合规建设面向全国的稀土产品交易中心,将包头建设成为全国最大的稀土新材料基地和全球领先的稀土应用基地。

六、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提升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综合生产能力

(十九)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逐步扩大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范围,加强黑土地侵蚀沟道治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加强现有盐碱耕地改造提升,推进河套等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提升天然草原生产能力和草种供给能力,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和舍饲圈养,扩大粮改饲试点,建设羊草、苜蓿、燕麦等优质饲草基地。推进农牧业机械化、智能化,加快建设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和农业产业强镇。

(二十)大力发展生态农牧业。开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加大对产粮(油)大县奖励支持力度。实施优势特色品种培育和动植物保护工程,支持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试点,建设大豆、玉米、马铃薯制种大县,打造国家重要“粮仓”。支持甜菜生产,稳定甜菜糖产量。支持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实施草畜平衡示范县试点。支持开展奶牛育种联合攻关,整县推进奶业生产能力提升,建设面向全国的乳业交易中心。稳步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推进肉牛扩群提质和育肥场建设。推进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和绿色有机品牌打造。支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推动农牧业龙头企业上市。高质量建设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兴安盟现代畜牧业试验区。

(二十一)强化水资源保障能力。推进内蒙古水网骨干工程建设,稳步实施引绰济辽二期工程。推动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推进煤矿绿色保水开采和矿井水综合利用,鼓励将矿井水因地制宜用于生态补水和农业灌溉。有序推进西辽河、鄂尔多斯台地地下水超采治理。加快黄河粗泥沙集中来源区拦沙工程建设进度。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完善供水计量体系,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推进盟市间水权交易,依法依规开展用水权改革。

(二十二)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健全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在推进新增耕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高效利用试点。按照国家部署,规范开展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有序开展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稳妥盘活利用农村牧区存量建设用地。深入推进“空心村”治理。因地制宜开展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农牧业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七、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提质升级

(二十三)强化开放大通道建设。加快建设以满洲里口岸为节点,内连大连港、秦皇岛港和东北地区,外接俄蒙至欧洲的向北开放东通道,以二连浩特口岸为节点,以中蒙俄中线铁路为支撑,内连天津港和京津冀,外接俄蒙至欧洲的向北开放中通道,完善货物通关、物流贸易和生产加工功能。提升满洲里、二连浩特中欧班列口岸服务能力,推进内蒙古开行中欧班列扩容提质,研究将发往蒙古国班列纳入图定线路。提升乌兰察布中欧班列集散能力。加快推进中蒙俄中线铁路升级改造可行性研究,协同推动乌兰察布至乌兰巴托至乌兰乌德跨境铁路通道升级改造。推进甘其毛都、策克等口岸跨境铁路前期研究和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智慧口岸”、“数字国门”试点建设,提升口岸通关保障能力。

(二十四)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支持按程序申请设立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满洲里、二连浩特互市贸易区加工、投资、贸易一体化发展。研究优化边境口岸行政区划设置,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推进满洲里与扎赉诺尔、乌兰察布与二连浩特等地区创新管理模式,促进口岸和腹地联动发展。进一步夯实产业基础,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推动与蒙古国、俄罗斯在农林牧渔、能源矿产、基础设施等领域合作。加强与蒙古国等周边沙源国家在沙尘源监测与综合治理、生态环境与生态修复等领域的技术和项目交流合作。支持内蒙古同新加坡等国拓展经贸合作。

(二十五)加强区域协作互动。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化京蒙协作,探索推动内蒙古与北京开展对口合作。支持与天津、河北、辽宁等省市开展港口资源共享和内陆港合作。加强与张家口、承德、大同、忻州、榆林、石嘴山等毗邻地区生态环境联防联治、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合作共享。加快建设蒙东(赤峰—通辽)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东北三省等区域互惠合作,通过共建园区、飞地经济、异地孵化等方式承接产业转移。研究在满洲里、二连浩特、甘其毛都、策克等沿边地区整合建设若干沿边产业园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相应支持,打造沿边开放新高地。

八、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筑牢北疆安全稳定屏障

(二十六)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创建,推进研究基地和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坚定不移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确保各民族青少年掌握和使用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巩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持续开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三项计划”。完善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重大风险体制机制。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创造更加完善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二十七)加强基本民生保障。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支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推进创业创新园区建设。在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和农牧业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推广以工代赈,适当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一批补短板促振兴重点项目,强化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后续扶持。加强对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合理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优化收入分配格局,探索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有效途径。

(二十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支持京津冀蒙高校组建联盟,推进教育部直属高校结对帮扶内蒙古地方高校。合理确定内蒙古地方高校本科和研究生培养规模,支持加强食品科学、生态学、草学、冶金稀土、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学科专业建设,支持内蒙古大学加强“双一流”建设。支持内蒙古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建设。按照规划开展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加强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管理,加快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开展完整社区试点,实施嘎查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补短板和扩能升级项目,提高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支持内蒙古研究解决部分地区原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单建制度问题,探索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举措。支持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军供站等建设,提升优抚保障水平。

(二十九)加强守边固边兴边。实施边境节点村镇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工程,支持边境地区水电路讯一体化建设,实现抵边自然村、边防哨所、边境派出所和抵边警务室饮用水、电力、通信、广电普遍覆盖。深入开展兴边富民行动中心城镇建设试点。开展“民营企业进边疆”行动,实施兴边富民特色产业发展工程,促进边民就地就近就业和增收致富。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推进边境“四个共同”长廊建设。支持大兴安岭林区防火路和抵边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加快沿边国道331线待贯通和低等级路段建设改造,有序推进沿边国道并行线建设。研究强化抵边乡镇工作力量,加强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推进“平安北疆、智慧边防”建设。

(三十)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实施城市安全韧性提升、交通安全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智能安防单元建设等工程。支持呼和浩特建设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库,布局建设呼伦贝尔、赤峰、乌海等区域库和部分旗县(市、区)骨干库。建设呼伦贝尔森林防灭火实训、北方航空应急救援等基地,支持森林草原火险区综合治理。稳妥推进中小银行风险处置、资本补充和深化改革。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负其责的要求,有力有序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各类重大安全事故。

九、保障措施

(三十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全过程各方面。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大力弘扬“蒙古马精神”和“三北精神”,全面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守正创新、担当作为,凝聚各方合力,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好。

(三十二)强化政策支持。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带动作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支持范围。根据战略定位需要,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现代煤化工、奶业、农畜产品等领域,在重点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落地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内蒙古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东部沿海地区之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干部挂职交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将内蒙古列为西部重点支持地区,推动高端人才支援内蒙古。

(三十三)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内蒙古自治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清单,明确时间表、施工图,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指导协调,出台配套政策,对内蒙古落实“五大任务”给予大力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的跟踪评估,完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3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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