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五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严格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应当建立生态建设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良性循环机制,建立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制度,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考核机制,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
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林草沙资源,建立健全林草沙产业市场体系,加快推进特色优势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壮大林草沙龙头企业,提高林草沙产品精深加工水平,推动林草沙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第六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生态资源优势,统筹规划全区森林草原湿地碳汇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强化森林草原湿地碳汇计量监测,加强碳汇基础性研究,增强生态系统固碳水平,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推动碳汇交易和区域补偿。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林草碳汇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管理,防止多头分散开发林草碳汇资产,充分实现林草碳汇价值。
第五章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六十一条自治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提高能源、水、粮食、土地、矿产、原材料等资源利用效率,加快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第六十二条自治区实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科学划定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引导各类建设项目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第六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精细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对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实行严格保护,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生态空间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