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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期次是:第19510号
第19510号:第02版 2024-06-17

林业和草原标准化管理办法

(接上期)

(三)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标准化基础研究、人员培训和标准国际化活动,编制标准外文版;

(四)对接业务司局,编制相关领域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定期汇报标委会工作情况等。

第九条成立标准审评机构,负责对标委会提交的标准报批材料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推进林业和草原领域标准信息化工作,建立标准信息化管理平台,科技司负责平台构建、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标准制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行业标准范围、标准体系和标准质量要求,坚持有用管用好用的标准制定导向,坚持开门办标准,确保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均可以向科技司或相应标委会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标准制修订建议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

第十三条标委会对标准制修订建议审核后提出立项建议,需公开征集起草单位、起草人的标准制修订建议,应严格执行社会公开征集程序,鼓励整合多个专业团队共同申报。立项建议征求业务司局单位同意后,以公文形式提报科技司。科技司直接办理的立项建议,由科技司组织专家审核。立项建议包括下列纸质版材料及其电子版:

(一)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

(二)标准项目建议书;

(三)标准草案;

(四)标准立项审核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科技司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议,形成标准项目立项计划,签报分管局领导。涉及重要职责、重要事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准,应提请国家林草局局务会审议。按程序通过后,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立项建议由科技司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十五条标准立项后签订合同书,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确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至少提前30日向科技司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延期后仍未完成的,视为项目终止。对不宜继续推进的标准项目,由科技司研究后作结题处理并发文确认。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后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业务司局单位或标委会审核后,按原申请立项渠道报科技司审批。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方。

第十八条行业标准制定包括以下环节:

(一)标准起草。标准起草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按照标准编写规范起草,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提交标委会。

(二)征求意见。标委会秘书处审核后,应广泛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如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由科技司组织。征求意见后,标准起草组修改形成送审稿报标委会。

(三)标准审查。标委会组织审查送审稿,形成审查纪要。标准起草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材料(标准申报单、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查纪要)。标委会标准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形式,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一。会议审查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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