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十条企业档案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标准规范;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档案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监督和指导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鉴定、整理及归档工作;
(四)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鉴定、处置、利用、开发、统计等工作,并按照规定移交档案;
(五)组织协调建设项目、科研项目、产品(业务)等档案验收工作;
(六)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七)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工作;
(八)组织开展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企业各部门(含项目,下同)应当确定档案工作负责人,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鉴定、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为其评聘职称创造条件。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的,应当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的调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展览(陈列)室、服务器机房、档案接收、整理、修复、消毒、数字化、缩微、安全监控等用房(以下统称业务和技术
用房)。
档案库房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别设置,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载体类型分区设置。
第十六条档案办公用房、业务和技术用房等面积应当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阅览用房面积应当满足不同载体类型档案阅览需求,适应涉密与非涉密档案分区阅览的需要。
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企业档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新建档案库房面积应当满足未来至少10年档案存放需要。
第十七条档案阅览用房、库房、业务和技术用房选址应当利于档案保护,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污染源,宜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 GJ25)规定。
档案库房如无特殊保护,一般不宜设置在地下或顶层,地处湿润地区的还不宜设置在首层。档案库房不得毗邻水房、食堂(厨房)、变配电室、锅炉房、车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