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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期次是:第19541号
第19541号:第02版 2024-07-30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接上期)

第三十五条需要进行验收(审查或绩效评价)的建设、科研、产品(业务)等项目,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档案验收(审查或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五章档案的保管、保护、鉴定与处置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按全宗管理档案,建立并定期完善全宗卷。全宗卷的编制要求可以参照《全宗卷规范》(DA/ T 12)。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档案载体的不同要求对档案进行保管和保护,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企业应当制定档案备份方案,根据档案内容的重要程度分级分类实施异地、异质备份。档案备份应当定期开展,至少每年备份一次。

企业应当制定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应急准备,提升应急能力。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

档案库房温湿度要求应当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载体等因素确定,宜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 GJ25)、《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规定。

档案库房应当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存放与档案保管、保护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条企业档案人员应当监测和记录库房温湿度,根据需要采取调节措施;定期检查维护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定期清扫除尘,保持库房干净整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建立检查和处理情况台账;记录人员、档案进出库房情况。

档案库房视频监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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