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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期次是:第19546号
第19546号:第02版 2024-07-30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接上期)

第四十一条企业档案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台账,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数量进行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十二条档案入库前一般应去污、消毒。

受损、易损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复制或做相应技术处理。档案修复应当保持档案内容的完整,维护档案的原貌。档案修复前应当做好登记和检查工作,必要时进行复制备份,并作修复说明。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

鉴定工作由企业档案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企业档案鉴定委员会(小组)审批。

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确无保存价值档案,按照规定予以销毁。

第四十四条销毁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档案部门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拟销毁时间等内容,报企业档案鉴定委员会

(小组)审批;

(二)企业档案鉴定委员会(小组)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企业档案部门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档案销毁前,监销人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档案部门做好档案出库记录;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档案销毁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

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的销毁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十六条要求。

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企业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应当按照业务监督指导关系及时向相应档案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投资主体)报告有关情况。国有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7号)开展档案处置工作。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开发、统计与移交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根据档案的密级、内容和利用方式,规定不同的利用权限、范围和审批手续。

企业提供利用档案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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