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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期次是:第19558号
第19558号:第02版 2024-08-19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接上期)

第六十五条企业应当积极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保证数字化过程规范安全。具体可以参照《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31)、《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62)等。

第六十六条销毁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应当确保在线存储设备、容灾备份系统、离线存储介质中均不可识读。

第六十七条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仅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企业应当接受并配合档案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档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六十九条企业发现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存在档案安全隐患:

(一)档案库房选址、设计、建设不规范,库房面积严重不足的;(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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