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二)缺乏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设施、设备老化,性能不符合要求,存在档案保管安全隐患的;
(三)档案资源未集中统一管理,面临散失、损毁危险的;
(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功能模块不符合安全保护要求,关键功能缺失,无法确保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
(五)对电子档案的接收、存储、备份不规范,无法确保电子档案长期有效的;
(六)档案开放审核、利用程序不规范,致使开放、利用的档案内容存在安全风险的;
(七)委托档案服务不符合规定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危及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的。
第七十条档案主管部门发现企业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第七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资产归属关系定期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开展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制定计划、明确标准、完善过程记录、反馈结果、督促问题归零,确保检查考核工作形成闭环。
第七十二条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企业档案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一)档案收集、整理、移交成绩显著的;
(二)档案保管、保护和现代化管理成绩显著的;
(三)档案开发利用、宣传、教育取得突出效果的;
(四)在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研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档案工作和档案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
(六)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七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六条科技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档案局2002年7月22日发布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