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热电厂新楼10号楼南侧(南数第三家)板木结构仓房房主;
热电厂新楼10号楼东北侧钢架简易棚房主;
热电厂新楼10号楼南侧(南数第二家)板木结构仓房房主;
热电厂新楼10号楼南侧(南数第一家)板木结构仓房房主;
热电厂新楼11号楼东侧(东数第二家里面)板木结构仓房房主。
经查,上述5家当事人分别在牙克石市市工业大街热电厂新楼小区院内10号楼南侧(南数第三家)、10号楼东北侧、10号楼南侧(南数第二家)、10号楼南侧(南数第一家)、11号楼东侧(东数第二家里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板木结构仓房4处和钢架简易棚1处(共计5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向以上当事人分别下达了《催告书》牙综执催〔2024〕第05009号、《催告书》牙综执催〔2024〕第05014号、《催告书》牙综执催〔2024〕第05011号、《催告书》牙综执催〔2024〕第05010号、《催告书》牙综执催〔2024〕第05016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自行拆除违建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于2024年12月20日前自行拆除牙克石市市热电厂新楼小区院内板木结构仓房4处和钢架简易棚1处(共计5处),建筑面积分别为3.6平方米、16.8平方米、12.6平方米、2.8平方米、20平方米。逾期未自行拆除,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牙克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