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第五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区统一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完善数据汇聚共享体系,提高数据决策、监管、服务能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和智能化。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化平台上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信息档案,实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建设、管理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开展污染源监测。
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生态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