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之一:赵某,中共党员,某市原副市长。赵某及其妻薛某(已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名下共有6套住房及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2014年至2016年,其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时,仅向组织申报了本人及配偶薛某名下共有的2处房产,未向组织申报登记在薛某名下的4处房产以及薛某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的情况,也未按要求如实填报本人及其妻名下持有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的情况。同时,赵某为规避报告,以其远房表哥贾某的名义购买了50万元理财产品,也未报告。
之二:潘某,中共党员,某市副市长。2016年1月,组织部门全市处以上领导干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潘某及其妻李某某、儿子潘小某(未婚,与潘某夫妇共同生活)名下现有5套住房、2个车位。潘某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栏,只填报了本人名下的2套住房、2个车位,隐瞒了李某某拥有的其他3套住房的情况。同时,潘某为规避报告,以其远房亲属名义购买了200万元理财产品,也未报告。同年7月,潘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立案审查。
以案说纪:
以上两起案件是典型的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违纪案件。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是领导干部的义务,是党员对党忠诚老实的体现。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每年度需要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的个人有关事项,如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情况等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要求是“如实报告”,包括不得漏报,更不得虚假报告或隐瞒不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漏报、少报的、隐瞒不报的,应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以上案例中,赵某、潘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如实准确向组织报告个人房产、投资、理财等个人有关事项。但他们却组织意识淡漠,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蓄意隐瞒真实房产情况,并以其亲属名义购买理财产品规避报告制度,违反党的纪律,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法规链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第九部分第七段 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