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将全面禁止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时间和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
二、禁烧要求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荒草等杂物;
二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禁止烧荒燎原、烧灰积肥;
四禁止野外烤火、烧烤、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防“痴傻、老幼、聋哑”人员等“重点人群”无监护实施焚烧行为;
六禁止损坏防火设施和标牌标志。
三、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属地乡镇政府对露天焚烧行为要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对涉事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内丘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