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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大武口段 昔日违法摊点今天靓丽风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6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可在日常的路政管理过程中,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摆摊设点的现象时有发生,城镇及乡村过境段尤为严重,石嘴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大武口路政大队管辖的G110K1171至K1172路段近几年来就经常发生居住在国道两边的村民占用公路用地出售自家种的金银瓜的现象,不但影响公路的安全、畅通、美观而且也威胁到村民的自身安全。大队执法人员经常深入到摊点现场进行宣传,劝诫,甚至强行将摊点移至公路用地以外的安全地带,但收效不好,容易反弹,往往出现执法人员在了就挪一挪,执法人员走了又各自为政无序摆放,今年以来,为了彻底改变这一现象,执法人员结合路政宣传月、安全生产月及扫黑除恶专项斗工作,深入摊点现场,村民家中给其讲法规,讲安全,道明占用公路用地售瓜的危害同时采取执法人员包片与村民结对子,联系村干部协助说教的办法,使大部分村民改变了观念,意识到了占用公路用地摆摊的危害也明白了只要东西好摆的再远都有人买的道理,都自觉的将摊点摆在距路缘石3米左右,不但出售了瓜果,而且消除了安全隐患,同时还在公路沿线增添了一道靓丽的风景。

(郝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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