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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1-25

老人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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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口老龄化进程随之加快,涉及老年人维权的热点话题也在不断升温。近年来,在涉及老年人维权的案件中,理财、赡养、再婚、房屋确权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最为突出。对此,相关部门提醒老年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法律会为你们撑起公平和正义的保护伞。

    2015年6月10日6时许,被告晁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与郭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郭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肥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晁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被告晁某乙,晁某甲系其雇员。事故发生时,系晁某甲借用晁某乙的车辆,且肇事的无牌三轮汽车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郭某某时年71岁,其父早已病故,其94岁高龄的母亲杜某某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完全依靠子女赡养生活。

    杜某某和死者妻女共七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45969.47元。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对该事故认定书确定的案件事实及因果关系两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进行反驳,且没有提出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对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法院予以采纳;被告晁某乙系车辆所有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晁某甲无证驾驶且肇事车辆为无牌三轮汽车,仍将机动车借给其使用,主观上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令两被告赔偿七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7256.97元。

律师评说

    关于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问题,虽然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看车费、鉴定费、停尸费、交通费等主张,因其未能提供正式发票或其他证据,法院仅支持原告的部分主张。关于精神抚慰金,本次事故中被告晁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晁某乙的行为造成了郭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最终,法院确定七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因亲属郭某某死亡的损失共计157256.97元。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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