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一起行政案件,庭审历时不到一个小时,独任审判员当庭作出了宣判。这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后首次采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结行政案件。
2017年10月11日,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某村委会出具证明,联审意见为金某拆迁安置公寓房基准面积244平方米。2017年11月9日,开发区管委会通过信访答复金某告知该内容。金某认为开发区管委会的核定有误,自己应当享受28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基准面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开发区管委会给其拆迁安置公寓房基准面积244平方米的决定,改为责令开发区管委会给其拆迁安置公寓房基准面积280平方米。
据承办法官介绍,虽然该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三类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但通过证据审查发现双方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对法律适用上理解不同,双方矛盾也未激化。为了提高行政审判效率,降低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经法院释明,各方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均无异议,因此法院决定本案按照简易程序审理。 (秦绪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