飒爽英姿 传承“丽调”保健食品虚假多老人赞购要谨慎老人维权案例护理院护工应该要有“四心”老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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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2-01

老人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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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口老龄化的进程随之加快,涉及老年人维权的热点话题在不断升温。近年来,在涉及老年人维权的案件中,理财、赡养、再婚、房屋确权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最为突出。对此,相关部门提醒老年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法律会为你们撑起公平和正义的保护伞。
    刘某甲的母亲刘某乙于2016年3月初到某公司处从事发单员工作,工作时受该公司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每月给其发放工资,但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5月2日下午15:35时许,刘某乙在发单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甲就刘某乙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以刘某乙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刘某甲遂起诉至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乙生前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该公司以刘某乙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等为由,上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刘某乙生前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说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刘某乙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某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目前在一些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和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形下,将此类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于保障老年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保险,并依法为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否则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工亡时,用人单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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