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新规今起实施 你可能会多领一份养老金解读《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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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期:第1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2-13

解读《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主持人问: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来,工商总局连续出台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比如《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是出于哪方面考虑?

    嘉宾黄建华解答:

    大家知道,新消法第25条规定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这项制度应该说是针对网络购物的特点,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制定的。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完成之前,是无法看到商品实物的,只有依据经营者在网上提供的视频、图片、文字说明等信息了解商品的有关情况,进而作出了购买决定。尽管网络购物给消费者带来购物上的便利和价格上的实惠,但是,不足之处是缺乏对商品的现场体验。网络购物作为一种远程购物方式,与现场购物方式不同之处在于,消费者在商场、超市购买商品之前可以挑、选,有的还可以试穿、试戴,而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往往是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实物虽无质量问题,但是,和他从网上原来获得的信息比较起来,对于商品的手感、质感、颜色、大小都会有一些差异。为了弥补这种差异,国外设计了一种制度叫无理由退货或者叫无因退货,即消费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这样一种制度。这种退货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就叫“冷静期”。新消法修订的时候,就采用了这样一种制度,并规定无理由退货期限为七日之内,当然国外也有规定14天的。如果消费者从行使权利的角度来讲,可以被称为反悔权或者是无理由退货权。它的实质是赋予消费者在合同缔约之后,在适当的时期内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新消法同时规定,为了防止无理由退货权的滥用,特别是防止恶意退货,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新消法对于一些不适应退货的商品进行了一些限制,并对无理由退货的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应当说,新《消法》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实施后,加大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于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环境,强化网络经营者义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新《消法》对这项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化。

    主持人问:

    您提到人们都很关心哪些商品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请问《暂行办法》对此有哪些新规定?

    嘉宾黄建华解答: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暂行办法》规范的核心之处。新《消法》规定商品网络购物不适用无理由退货“4+1”情形,即: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这个应该比较好理解,就叫私人定制的产品是不能退货的。2、鲜活易腐的商品;比如说一些水果、一些生鲜的海产品,再退回去可能死亡或者腐烂,就不宜退货。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这个产品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因为它可以无限的复制。如果他买来拆封了,复制以后分送给大家,商家自己的产品就卖不出去了,对于商家也是不公平的。4、交付的报纸、期刊,这类产品的时效性比较强,大家都看当天报纸,过期了的报纸只能卖废品,七天之后再退回去,对于商家也不公平。除了《消法》25条明确规定的四类以外,另外还规定了兜底性条款,即“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实践中,一些经营者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扩大解释,一度架空了新《消法》有关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引发了不少消费争议。

    为此,《暂行办法》依据“商品性质”,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网络交易公平的前提下,补充了以下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这样规定下来,网络购买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就界定为“4+3”的情形。

    主持人问:

    如何理解“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改变”的商品?

    嘉宾黄建华解答:

    为了保证商品的使(食)用安全或是保持商品的原有品质,从生产加工到上市销售过程中,对许多商品都采取了一次性密封包装甚至是采用了真空包装,如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类的商品就是这样的方法。如果这些商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拆封了一段时间,很容易造成使(食)用的不安全或是原有品质的下降,因此,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就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了。

    主持人问:

    如何理解“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嘉宾黄建华解答:

    现实生活中,例如一些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厂商设置了激活功能并采取个人信息注册的方式,来确认售后使用者的唯一性,以防止假货、山寨货冒充正品来退货,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如数码相机这类的商品,其拍摄快门的寿命是有使用次数限制的,如果买来后在7天之内过度拍摄会造成其使用价值大幅贬损,然后再退货则对经营者很不公平。

    同时,电子数码类商品一经使用便会产生个人数据留存等使用记录痕迹,会直接引发后来的消费者对商品新旧的质疑,影响经营者的再次销售,只能自行承担二手商品价值贬损和滞销的经济损失。因此,为了防止对后来的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主持人问:

    如何理解“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嘉宾黄建华解答:

    许多商品都有安全的使(食)用有效期限。无论是网店还实体店对于这类商品,在安全使(食)用的有效期限到来之前,通常采取打折降价等措施吸引消费者购买。但由于网络购买商品方式的特点,从消费者收到商品再退货,在途运输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可能会把本已临近的安全使(食)用期限耗费完了,变成了过期的商品。因此,为了防止社会财富的浪费,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就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了。

    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有瑕疵的商品应是存在一些外观破损、部分性能缺失的问题的产品,但这些瑕疵并不影响产品正常使用,并且这些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因为一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问题,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依法就不得销售。

编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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