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问:
如果经营者违反了《办法》对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请问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嘉宾黄建华答:
对于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办法》规定了两类罚则。一类是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包括:网络商品销售者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无法办理退货手续;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商品价款的行为。
另一类是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设置警告、责令改正甚至罚款的处罚,包括:网络商品销售者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便利完整地阅览保存;拒绝协助工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行为。
主持人问:
那么请问工商部门对于保障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施有哪些监督检查职责?
嘉宾黄建华答:
无理由退货制度实施离不开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例如,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举报;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定义务的行政指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将相关处罚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主持人问:
请问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是否依照本《办法》执行?
嘉宾黄建华答:
《办法》附则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规则执行。这主要是考虑到电视、电话、邮购与网络购物虽然销售媒介不同,但在适用《消法》无理由退货规定方面大部分特征是相同的,目前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方式还没有专门的无理由退货实施规则,可以依照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规制来执行。
(编自《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