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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03

苏州市区大病保险待遇开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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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朱正一行,来到参保人员凌阿姨家中,送上大病保险待遇47067.83元。据悉,凌阿姨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2018年 1-3月份发生医疗费用290527.72元,医保基金支付168216.34 元,大病保险基金支付47067.83元,有效地减轻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现金负担。这是苏州市区首次发放大病保险待遇,满足条件的参保人员将从今天起陆续收到2018年1月至3月的大病保险补偿待遇。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2017年11月,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制度层面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旨在减轻生活困难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大病保险制度坚持适度标准起步、可持续运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此项制度的出台,实现了从保障覆盖面到保障水平的双重提升;一是大病保险制度实现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全面覆盖,二是保障范围从原来的自负费用补偿拓展到合规自负自费补偿,从而有力提高大病保障水平。随着大病保险制度出台实施,苏州市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资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各项制度保障功能定位明确、互为补充、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尽力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后顾之忧,增强安全感,提升获得感。

    为进一步做好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工作,苏州市大病保险由政府招标确定的东吴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承办,实行社保经办机构监管,东吴人寿具体承办的经办服务模式。根据文件要求,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对经审核符合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自费用即时结算之日(零星报销的自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完成之日)的次月底前将大病保险待遇发放至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金融账户,参保人员可使用金融账户密码在银行网点,自助取款机中提取。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新制度第一年实施,为做好与老制度的衔接,自4月25日起发放的大病保险待遇为1—3月份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首批大病保险待遇2950万元,惠及7757名参保人员。

小贴士:

    什么是自负费用、自费费用?

    参保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后,个人现金支付的费用分为自负费用和自费费用两部分。自费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就医或购药时产生的不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或超过医疗保险限制规定的,应当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包括:

    1、不在社会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目录范围内的费用。

    2、社会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目录内的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费用,以及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按规定由参保人员按比例承担部分的费用。

    3、未按规定执行医疗保险限价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产生的费用。

    4、其他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

    这些自费费用中,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称为合规自费费用,包括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内的治疗性非医保药品,经评审确认符合目录制定原则的其他药品,医保目录内超限价和超支付范围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以及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按规定由参保人员按比例承担部分的费用等。

    这些合规自费费用只有在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B级定点零售药店这三类定点单位产生并由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认并记录,方可累计计算大病保险待遇。

(姜瑜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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