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对国家、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意见的落地,对经济新常态下基层旅游业发展、转型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彰显了江苏旅游特色,在旅游公共服务、文明旅游、市场监管新业态等方面进行创新、规范,为苏州积极打造全域旅游目的地提供坚强法律保障和方向指引。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苏州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优化旅游规划衔接与实施工作。《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律形式,明确本省相关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下级规划需符合上级旅游发展规划和主题功能区规划;明确县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需进行评估。这对提高旅游规划落地率与执行效果是重大利好。今年,苏州将完成“十三五”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对市区旅游住宿业布局进行规划、探索民宿管理办法等,进一步优化全域旅游产业发展方向。
扎实做好旅游公共服务。《条例》专辟一章共七条,对旅游公共服务的建设目的、重点进行规范,要求鼓励与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体现了江苏旅游创新发展的重点方向,也是苏州旅游今后一个时期提质增效的重要依托。为此,苏州将进一步继续深入开展旅游公共服务“四大专项行动”,强力推进“畅游苏州”特色平台建设,加快漫游卡、手机应用、“苏州好行”、“落地自驾”、“旅游管家”和导游预约六大散客服务平台成熟运营,打造面向散客时代、层次多样且适销对路的全域旅游公共服务新格局。比如,在省旅游局指导下于2015年推出的“苏州好行”旅游巴士系统,目前已串联了市区及周边40多个旅游景区和休闲商贸区,有效缓解了节日出游交通痛点,提供了景点购票和公交换乘等一站式服务。今年将重点优化线路运营,做好与古城重点旅游区慢行系统的衔接,更好地发挥其对城市旅游综合消费的导引作用。此外,太湖旅游集团运营的吴中太湖驿站项目,市文旅集团运营的环古城河水上旅游系统,与神州租车合作的落地自驾服务体系,都将纳入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进行整体提升。
积极创新旅游监管模式。《条例》体现出以诚信体系建设为主线的旅游市场监管与品质提升新思路,有效规范旅游购物、导游服务、旅游投诉处置等行为,专辟一章详细规定旅游安全工作的职责,将有效解决传统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中“小马拉大车”症结性问题,是苏州构建全域旅游目的地市场监管体系的有效指引。今后一个时期,苏州将完善旅行社诚信体系,集成“互联网+旅游”手段,进一步优化以“问题导向”提升旅游行业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机制,集中城市管理资源,提高依法治旅水平。
积极创新旅游业态。加快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产业供给新体系,是新时期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使命。打造全域旅游目的地产品供给体系,既需要政府统筹,更离不开旅游业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条例》在第12条对创新旅游业态设置了“保护为先”三个前置性条件,在18、19、20条提出鼓励旅游业态创新的重点领域,在22条还对目前尚处于空白的民宿、乡村旅游管理工作明确了“鼓励性”方向,规定既接地气又富有实操性。
在今年的工作中,苏州将以国家古城旅游示范区为重点,按照保持原真、创新利用原则,积极打造文化休闲、精致度假新产品;在全市9个度假区,积极打造生态休闲、立体度假新产品;将把一批精品民宿打造成展示苏州文化特色、体验多种乐趣的新载体,推动古城、古镇、乡村旅游建设,并将乡村旅游景区、民宿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强化以“住”为核心的苏州全域旅游休闲度假水平。
此外,还将更加注重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做活细分市场、倍增新供给。重点是继续实施“苏州十大旅游创新产品(业态)评选推广”工作,让紧扣融合发展、强化交互创新、体现“市场跟着创意走”的新业态成为行业标杆,并予以营销推广为重点的立体扶持,培育行业新标准。
(此文系朱国强2月23日在《江苏省旅游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