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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31

法院管辖有规定肆意篡改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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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管辖是不少诉讼当事人起诉时必须依据的法律规定。如若当事人为了起诉便利,肆意篡改管辖约定,则不仅会面临不必要的麻烦,还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当事人篡改管辖约定的案件。
    李某常年居住于a区,后因伍某欠自己12万元人民币逾期未归还,于2017年9月起诉至a区法院。为确保a法院受理,李某自作聪明的在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上添加了“如发生纠纷,由a区法院管辖”的内容。由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立案审查”变为“立案登记”,此案顺利立案。但在庭审阶段,主审法官经过审理发现,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内容不一致,发现该管辖规定是李某肆意篡改添加,遂于2018年2月裁定移交至被告所在地即常熟法院管辖。李某自以为是的这一举动,不仅耗费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还耗费了司法资源,甚至还会因擅自篡改借条内容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产生合同纠纷,当事人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此外,双方也可以约定管辖地,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张飞 曾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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