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借贷案刚立案,原告即要求调解,法官去重取真、去伪存真,第二日即调结该案。
被告顾某向原告钱某借款70万元后久拖不还,原告遂诉至法院。原告立案后,即要求调解。承办法官当即与被告取得联系,在被告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召集双方次日来院调解。
对原告身份去重取真。在调解前,法官对起诉状中诉请、事实与理由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梳理核查,发现在1份25万元借条上,出借人的姓名是董某,并非本案原告钱某。在调解中,虽被告并未对25万元借条上的出借人提出异议,但法官要求原告对此作出说明。在原告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去除重复身份信息证明后,双方确认董某与钱某为同一人。
对原告诉请去伪存真。在立案当日与被告联系时,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请有误差,法官提醒被告调解时需要有证据支撑。在立案次日调解时,被告提出另外的45万元借款已经结清,但原告并不认可。在被告当即提交了45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后,原告只得确认。
法官因势利导,在明确欠款25万元和还款时间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三分之二、被告承担三分之一的意见,得到双方认可,当即达成调解协议。 (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