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傍名牌”产品监管的几点思考昆山商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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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期:第2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1

对农村“傍名牌”产品监管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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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3·15晚会上,央视曝光了农村市场出现大量山寨核桃露等产品。这些山寨饮料完全是由食品添加剂勾兑而成,主要销往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此外,豆奶、海南椰汁、红牛饮料、旺仔牛奶等也出现很多山寨品。由于在乡镇地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普遍不高,因此并不十分在意产品的真伪。虽然消费者不追究,但是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法。
    事件曝光后,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文件通知,要求在流通环节开展此类问题专项检查。该局立即采取行动对辖区农村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是否经营假冒伪劣、“傍名牌”的食品,是否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等情况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咸趣”、“几个核桃”、“椰奶”等“傍名牌”产品大肆横行,为此,就本次事件及日常“傍名牌”产品监管问题作一些探讨。
“傍名牌”产品横行的原因
    农村消费品流通市场一直乱象丛生,出现这些“傍名牌”产品的原因来自各个方面。
    从农村消费者来看,一是农村食杂店消费中老年人居多,对产品识别能力不足,“傍名牌”产品一般价格实惠,对他们来说成为首选。二是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识别产品能力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农村的生活质量慢慢变好,村民有钱花了,却缺乏识别正品的能力,购买商品后,不知道自己权益被侵犯,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监管部门来看,一是监管难,执法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尤其是机构改革多局合并,基层分局部门人员少,而简政放权、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数量爆发式增长,监管起来越来越难。二是打假成本高的问题。除了肉眼可识别的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外,还有很多只能够通过专业验证的假货。在农村周边没有相关的检验机构,想要知道产品真假必须送至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而送检过程中耗费的人力、物力和送检费用就需要由送检单位承担,如果产品是假的才由销售者出。但实际上农村小店根本承受不了大额的罚款和送检费用,执行起来就困难重重。
    从产品经营者来说,一般是农村食杂店,销售这种假冒伪劣产品成本低,可以获得较大的利润。这种利益性推动他们去销售这种商品。
    从商标持有企业来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立打假队伍需要耗费一定成本,因此只有少数企业愿意投入一定资金和精力,在市场上进行打假维权。多年来,仅在白酒商标侵权方面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打假案例就不少。
“傍名牌”的形式、违法性质
    在企业名称上“傍名牌”,将著名商标注册成自己的公司字号,以便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称,试图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品牌就是该公司生产的,从而扩大销路获取利润。本来与他人的著名或知名商标毫无关系,偏偏要在企业名称上,将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与名牌产品扯上关系,不但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
    在产品商标上“傍名牌”,通过模仿著名商标,在文字商标上将文字变化,比如“闲趣”变“咸趣”,“苏泊尔”变“苏白尔SUPOR”等,或者将品牌名称加上前缀后缀。一些企业为逃避责任风险,将文字游戏改动的品牌名称进行商标注册,变违法为“合法”。这类行为在市场上大肆横行,让消费者真假难辨,是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的“傍名牌”现象。
    在产品包装装潢上“傍名牌”,通过模仿名牌产品的包装设计让消费者混淆视线,造成误认。
    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在企业名称上“傍名牌”,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字号,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第十八条进行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产品包装装潢上实施的“傍名牌”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第十八条进行处罚。模仿他人注册商标进行“文字游戏”变化实施“傍名牌”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进行处罚。在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监管“傍名牌”产品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对于“傍名牌”产品的监管,首先应加强生产企业监管,源头管控。对生产企业严格检查产品标签标识,重点对标示内容、产品名称、功能声称、包装等方面是否存在虚假标注、商标近似、误导等问题。同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原料进货查验、投料控制、工艺过程控制、出厂产品检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规定生产,从源头把关,避免违法违规产品流入市场。
    其次是加强流通环节监管,消除隐患。以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农村食杂店为重点,在专项整治和日常巡查中加强对销售产品标签标识、索证索票情况、进货查验的监督检查。对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傍名牌”产品经营行为,立即下架、暂停销售,同时查明来源和销售去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严肃处理,及时消除问题隐患。而且要加强违法行为处罚,规范市场。严厉整治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伪造或冒用认证认可标志等类型的“傍名牌”商品,尤其是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的食品,坚决从严查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再就要加强群众普法宣传,提高认识。结合“4.26知识产权日”、食品安全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对商家“傍名牌”和山寨产品侵权行为的事例宣传,提醒消费者仔细辨别产品名称、包装等,提高消费者对正规产品的认知能力和维权保护能力。
(夏燕美 肖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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