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25日举行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苏州市旅游条例》制定于2005年,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10多年来,为规范苏州市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四十一条,设置总则、规划与促进、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经营规范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在保持原《条例》七章的框架结构的基础上,根据苏州市旅游业发展的新思路,结合全域旅游发展实际需要,新增“旅游公共服务”章节,将原《条例》中“旅游规划与资源利用促进”、“旅游促进与发展”这两个章节进行整合完善,突出市对旅游公共服务的高度重视。同时,对于《旅游法》、《省条例》等上位法已经原则笼统规定的一些制度,如行程单,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细化,重点解决本市突出的非法“一日游”问题。
非法“一日游”是苏州旅游市场的顽疾,多年来形成散发虚假信息、低价揽客、变更行程、强制购物、牟取回扣等一整条利益链,既侵害旅游者权益又严重损害苏州城市形象。针对“一日游”市场的乱象,强化“一日游”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旅行社应当保证旅游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览时间,并对组织旅游者前往购物场所逗留时间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旅游购物场所因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出旅游消费警示。而旅行社将被警示的旅游购物场所列入旅游行程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关于《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近年来民宿在苏州得到快速发展,而目前民宿法律地位不明确,民宿在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缺乏可执行的具体标准,迫切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与之相对应,建议《条例(修订草案)》增加相关条款,对民宿经营条件、治安管理、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通过立法形式保障民宿健康发展。
《条例(修订草案)》其它需要修改或增加的部分还有——
为鼓励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新业态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立足苏州丰富的工业和农业资源,加强引导,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推动工业旅游、乡村旅游做大做强。如《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乡村旅游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村(居)民自愿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特色资源,不得破坏乡村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投资主体,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发展乡村旅游应当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等,依法开展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生产体验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第十六条规定:“鼓励生产性工业企业开发工业旅游,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利用老厂房、工业遗址等,建设可学、可娱、可购、可闲的综合体,推动工业旅游集群发展。工业旅游应当提供文化展示、工艺演示、旅游商品销售、休闲体验等综合配套服务。”
随着旅游活动大众化、散客化、常态化趋势日益明显,对旅游公共服务的需求愈加迫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地区旅游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旅游业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将“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单列成章,突出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内容的整体性和可操作性。第十七条规定了停车换乘、票务预订、互联网接入、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等硬件、软件要求;第十八条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第十九条规定4A级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以上乡村旅游景区,应当开通公共交通;第二十条规定建立统一的旅游数据采集系统,实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既体现全域旅游发展理念,又有效诠释了“苏州特色”。《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电子行程单制度,是对《旅游法》规定的行程单制度的延伸、拓展,也是互联网时代有效规范旅游的必要措施。通过电子行程单,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时监管旅游全过程,有利于规范和净化旅游市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相对于旅游合同,电子行程单的内容更加全面、完善,包括了旅行社名称、导游身份信息,旅游者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旅游客运车船牌号、驾驶员身份信息,景区名称及游览时间,就餐点、住宿酒店、购物店名称及具体停留时间等信息,实现了旅游行程全覆盖。同时,旅行社、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电子行程单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对于不备案电子行程单,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以及未按照电子行程单提供服务的情形,《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电子行程单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