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院:“天网行动”攻坚执行难首战告捷宠物可以“爱”规制必须“严”中国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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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期:第2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05

宠物可以“爱”规制必须“严”

苏州中院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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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居民的休闲、消费和情感寄托方式也呈多样化发展,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层出不穷:袭扰路人、随地大小便、疫病传播或破坏小区公物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以苏州两级法院为对象,对近三年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开展了实证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6年至今,苏州两级法院共审结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38件。其中,2016年为10件,2017年22件,2018年前4个月为6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有上升的趋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有五大特点:
    1.损害原因多为宠物主人不作为。这一原因造成的损害共33起,占87%。且不少案件的当事人陈述表明致害宠物的主人都认为自己的狗不会咬人,“自信”即使不牵犬链也不会产生狗咬人、扑人等情况。多起案件中,原告方或旁观人员曾提醒被告方将狗牵紧,但被被告方忽视甚至拒绝。
    2.伤害对象主要为老人、儿童。共21人,占58.3%。动物致害的多发区域主要在居民小区、街心花园、公共设施附近,老人、儿童比较集中,而且老人、儿童在犬只扑咬时抵御能力较弱,也比较容易受惊吓,无论宠物是否直接袭击到人身,往往都会成为被侵害对象。
    3.致害主体一般都是大型犬、烈性犬。犬种集中于狼犬、哈士奇、萨摩耶、金毛、松狮、阿拉斯加等几类,这些犬种或生性凶猛或体型较大,一旦发生扑咬就会造成比较严重的人身伤害。其中有多个犬只有过不止一次的伤人史。
    4.伤害时间集中发生于夏季。从涉案纠纷发生的时间上看,逾七成发生在5月至8月天气比较炎热的夏季。一方面是由于天热,动物性情比较躁动,攻击性更强;另一方面,天热了出来乘凉的人增多,且人们衣着较为轻薄,增加了狗伤人的可能。
    5.案件调撤率相对较高。共18件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案件调撤率达50%。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受伤是否为被告所饲养的犬或猫所导致,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等事实,一般相对确定,因此案件调撤率相对于其他侵权类案件较高。
    二、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尽快出台专门的动物分类管理规定或者规范性文件。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于犬只饲养进行管理,即使有部门规章等涉及动物饲养,也基本形同虚设。对饲养的犬类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区分非烈性犬类、烈性可饲养犬类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类等,将养犬条件适当提高,对于养烈性犬的许可条件严格把握,对于犬证的发放办理严格把关。
    2.强化日常管理。严格实行宠物管理登记制度,建立互动协作、信息共享的宠物管理机制。对于养犬者还应合理实行“低收费”、“高处罚”、“罚人不罚宠”的管理原则,以约束主人的不当行为,增强主人的责任心。定期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捕杀未经免疫带有危害性的犬、无主犬以及流浪犬,降低犬类密度,提高免疫率。
    3.加大处罚力度。对违规饲养宠物的坚决予以查处,对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恐吓他人、驱使伤害他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责任人依法处罚;加强宠物经营市场排查力度,严肃查处无证销售,杜绝非法交易,全力消除狗患。
    4.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报纸、门户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饲养宠物的规定和狂犬病防治知识,增强广大群众对狂犬病等危害性的认识。引导社区人员在进社区、下基层时逐户分发宣传资料,进一步提高群众思想认识,营造安全、合法饲养宠物的环境氛围。
    5.发挥基层作用。建议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饲养宠物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同时,可由社区牵头成立宠物协会等组织加强自律,管好宠物。
    6.建立长效机制。改变以往宠物管理单靠政府的模式,建立以公安为主,联合社区、卫生、畜牧、交通等各部门,动员居民、宠物饲养人及社区基层组织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王岑 耿莉 李雄 丁瑞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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