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那件交通事故,王某某心理有挥之不去的阴影。尽管5月底他已经刑满释放,但是王某某还觉得这件事故让他付出的代价有点大。因为他觉得自己跟广大外卖员一样骑个电瓶车送货,竟然送出了这么大的厄运。
事情是这样的:一年多前的一个中午,就职于上海某某公司的王某某像往常一样骑行一辆电动车在苏州大街小巷。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沿本市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苏站路北公交站旁时,撞倒在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史某某致其受伤,后被害人史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这件事故就引发了多起诉讼。首先,由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史某某的配偶和子女遂将王某某、王某某所在的上海某某公司状告至苏州市姑苏区法院。法院最终认定,因王某某在事发时系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的员工,本起事故亦发生在其履行职务期间,故王某某的赔偿责任由上海某某公司承担,共计赔偿被害人史某某的配偶和子女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1.9万余元。除了民事赔偿外,姑苏区法院判决王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而这样的事故并非王某某的孤例,而是每天都在发生。据交警部门统计,苏州大市范围内,登记在册的电动车有733.1万辆。在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中,由电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占到交通事故的30%,其中造成重伤级以上事故的占到65%左右。
最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作了《关于涉电动车交通安全事故案件的调研报告》,据统计,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苏州法院共受理涉电动车交通安全事故纠纷9296件,占比所有交通事故的60%以上。其中,电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8410件,占比90.5%,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909件,占比9.7%,电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有56件。
调研报告显示,苏州法院受理涉电动车交通安全事故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快速增长,损害后果趋严重化,而且还呈现“五难”的特点:
一是电动车违规成本低,事故高发难处理。机动车违规有扣分、罚款等完善的制度规定。而电动车的监管措施和惩罚手段相对缺失。电动车摩托化、超速、超大、改装等现象十分严重。部分电动车驾驶员规则意识、风险意识较弱,不遵守交通信号灯,违法载人、逆向行驶、或者骑行至机动车道造成交通安全方面隐患,使得电动车成为交通事故的高发点。
二是电动车投保空白,赔偿履行难度大。电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之间交通事故占比近10%。该类事故因电动车车速较快容易造成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产生高额赔偿金。但电动车鲜有投保,电动车驾驶员本身经济能力有限,会导致理赔周期长、调解比例低、履行难度大。
三是电动车主流动性大,带来后续执行难。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因为电动车价格便宜、灵活性、流动性强,成为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和普通人群的日常交通工具。部分肇事电动车主往往在事发后逃逸,或者在事故进入诉讼阶段后出现联系不上、法律文书送达难等情形,导致事故事实难以查清、审理周期加长。
四是货运电动车定性难,赔偿责任难划分。实际上,部分货运电动车在技术指标上已达到机动车的标准。但由于管理制度缺失,使其成为无牌、无照、无保险的“三无”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被视为机动车处理。在苏州中级法院审理的沈某驾驶无号牌的货运电动三轮车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乘坐人李某受伤一案中,货运电动车被鉴定为具有机动车的征性,故作为机动车而非非机动车处理,赔偿责任承担也按机动车来认定。
五是外卖电动车事故增多,职务行为界定难。随着网络订单外卖业务的飞速增长,“外卖小哥”交通事故屡有发生。这些电动车为往往为了追求速度,存在未经限速、自行取消限速装置或经过特别改装等问题。如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结的齐某与苏州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一案,如何确定其就职公司车辆提供责任以及是否追加该公司,在当前审判实践中较难厘清,形成审理难点。
为此,调研报告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减少事故的发生:一是提高电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认识;二是建议保险公司增设电动车责任保险;三是加大对违规电动车的行业监管和查处力度;四是严格规范事故责任认定,统一裁判审理尺度;五是保障电动车驾驶人员的路权。 (李雄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