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保险,很多人都听说或遭遇过“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久而久之,人们对保险行业产生很多偏见。近期,太仓法院受理一件保险合同纠纷着实给大家提了一个醒。
赵小姐为自己的越野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与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从2016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2日。2016年12月,赵小姐与朋友聚餐后驾车回家,途中与停放在路边吕先生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小姐负全部责任。后双方在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赵小姐承担两车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其中自己车辆修理费9200元,吕先生车辆修理费19846元,合计29046元。
支付完毕后,赵小姐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谁知,保险公司的两点答复让赵小姐大为恼火:第一,事故发生于夜晚21时57分左右,赵小姐未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因此有理由被怀疑存在禁驾情形,如果存在禁驾情形,则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依据保险条款规定,赵小姐存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这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赵小姐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到太仓法院。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对本起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仅认定原告赵小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并未认定赵小姐逃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所依据的保险条款与本案赵小姐的行为并不相符。
其次,虽然保险公司认为赵小姐可能存在禁驾的情形,导致交通警察大队无法判断事发时赵小姐的精神状态,但赵小姐在事发后较短时间内到交警大队所做的陈述与她在本案庭审中的陈述相一致,对其事发前的行为及事发后没有报警的原因进行了解释,如保险公司仍认为原告可能存在禁驾情形,则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保险公司并未能提供;
第三,赵小姐提供的视频录像显示其在事发后仍在事故现场停留,并拍摄了受损车辆的照片,被告仅依据赵小姐没有报警,离开事故现场就主张其“逃离”事故现场的依据不足。
综上,保险公司不能得出赵小姐在事故发生后驾驶事故车辆“逃离”现场的结论,保险公司仍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法官建议】仅仅因为没有及时联系上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就离开现场,在理赔当中居然遇到这么多的麻烦。不过好在本案中事发地点有视频记录,而赵小姐也保留了事故现场的照片,否则可真是有理说不清了。
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出险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保证及时取得认定保险事故的有关证据。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及时报案是认定保险事故性质的要求;其次,及时报案有利于第一时间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进行理赔指导;第三,及时报案还能提高理赔时效。另外,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开发了自己的手机客户端,当发生保险事故而客服人员电话又打不通时,记得登录手机客户端进行报案哦,不仅方便快捷而且有迹可循。
(陆玖庆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