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上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苏州法院执行工作整体情况,并发布了保时捷执行悬赏保险案、上海青浦别墅清场协同执行案、金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救助案等十二件典型案例。
据介绍,近年来,苏州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将执行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努力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决胜之年,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四个基本”工作要求,以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等核心指标为抓手,创新执行举措、规范执行行为、凝聚执行合力,执行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上半年,全市法院共执结案件31731件,结案率、实际执行到位金额均位列全省第一,首执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位列全省第三。司法网拍标的达2569件,成交金额99.57亿元,6家法院网拍金额位列全省前十,市中院、吴江法院位列全国前十。创新开展“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受理“执转破”案件69件,涉及执行案件1999件,位列全省第一,吴江法院工作经验获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批示肯定。全面部署开展集中强制执行活动,自今年5月启动“天网行动”以来,共开展集中执行98次、全媒体网络直播16次,出动警力1899人次,实施搜查111次、拘传402人、拘留238人,罚款24人,罚款金额40.7万元,执行到位金额3784.79万元,在全市引发强烈反响。在不断提升执行工作实效的同时,市中院不断加强对下监督管理,先后10次巡查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并针对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核心指标分析点评,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当事人的获得感为指引,促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整体高质量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苏州中院首次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向社会同时展示强力破解“执行不力”与理性阐释“执行不能”两项职责,对于法院穷尽各种手段,用尽一切措施,仍发现被执行人一贫如洗而“执行不能”的情况,主动提示社会公众注意市场风险,避免交易被动、利益受损而客观上无法得到充分救济的情形出现。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拒执案例:
2014年9月,沈某与祝某、唐某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祝某、唐某依约向沈某支付了定金和购房款30万元,沈某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且沈某未依约涤除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权,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构成根本违约。2015年5月13日,经协商一致,双方解除合同,然而沈某并未返还祝某、唐某购房款。同年5月28日昆山法院立案受理了该起民事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人沈某位于千灯镇某机械制造厂(系个体工商户)价值32万元的物品。同年8月,昆山法院一审判决沈某返还祝某、唐某二人购房款、中介费等费用约30万元。
判决生效后,沈某并未依法履行判决义务。无奈之下,祝某、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沈某同意法院将上述被查封的加工中心1台委托法院拍卖,后又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该加工中心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13.2万元用于清偿个人其他债务,未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损害了祝某、唐某二人的合法权益。
昆山法院审理查明,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将查封的被告人沈某名下的昆山市千灯镇某住房一套进行拍卖,祝某得款3万余元。案发后,沈某部分履行执行义务共计8.8万余元。
昆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履行部分执行义务,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据此,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一:无财产、“人跑路”,典型的执行不能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资金周转需要,李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要李某均未还款,后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房产、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亦无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已到外地多时,现在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不知其具体行踪,执行法官遂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与申请执行人当面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理解,同意依法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司法救助解燃眉之急
候某申请执行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宛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候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公积金、证券等财产。在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拘留后,其仍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鉴于申请执行人候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无经济来源,需年迈父母照顾,家庭生活困难,本院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三:执行相关财产后仍无法偿还其债务
某银行申请执行王某、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王某、朱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王某、朱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股权、证券、车辆、公积金等进行调查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有一套房产外名下无其他财产。遂依法对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所得款项无法偿还某银行的申请全部执行标的额,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法院执行工作,同意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四:法人单位“消失”的执行不能
赵某申请执行昆山某汽车厢体制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执行一案,判决生效后昆山某汽车厢体制造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通过线上“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亦无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到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的标志和名称均已拆除,该公司原经营场所已被厂房所有人转租给其他公司经营所用。目前,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王岑 殷博文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