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家港市场监管局东城分局查获一起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电动自行车案。
执法人员在对城区某摩托车商店检查时,发现现场有标示“LINGKE”、“SU-PER”字样尾牌为“凌客”的电动自行车30辆,在随车的合格证和说明书上均未标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调查,该摩托车商店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2018年5月4日和5月12日分三批从无锡某车业有限公司购进68辆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
立案调查期间,该摩托车商店对已销售的38辆电动自行车全部进行召回,未有获利,以销售价计算的货值总额37400元。另查明,上述68辆电动自行车由无锡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销售无证生产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相关规定,即“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构成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该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该摩托车商店作出罚款125500元的行政处罚。
(张计划 晓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