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分离”再升级 许可管理又“瘦身”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一批新规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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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期:第1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1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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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方便经营者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如下申报文件资料,供经营者申报参考。申报人可参照申报表格式(附后)制作申报文件材料。
    第一条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集中的性质、集中的背景、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集中将影响的市场、集中的商业考虑、经济合理性以及集中所符合的申报标准。 申报书内容应简明,并由申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申报书应附一份不包含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摘要。
    第二条 集中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企业形式、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额(包括全球和中国境内)、公司规模及业界地位、公司设立和重要变更的历史情况等。 集中申报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若申报人为境外企业或自然人,还应提交当地相关机构出具的公证认证文件。 申报人委托他人代理申报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其联系方式及文件送达地址。境外申报人应委托在境内有住所的代理人或文件签收人,并提供联系方式。
    第三条 与集中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名单及简介。可以使用组织系统图或其他图表来说明上述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等关联关系。 对于从事与所申报集中相关业务的公司,应做更详细的介绍。除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二条介绍关联方情况外,还应详细介绍其产品(服务)的情况。 对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实体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如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批准证书)。
    第四条 集中交易概况,包括:达成集中交易的背景情况;集中的性质和方式(如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组建合营企业等);交易标的、交易金额(如经评估或有关部门认可,应提供相应文件)、预计完成日期;集中完成后相关公司的控制和关联关系(必要时可用图表表示公司结构);集中所涉行业和主要产品(包括其产能、产量、销量、价格、成本等情况);集中的动机、目的或经济合理性分析;集中后的市场发展前景和发展计划。
    第五条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市场界定及理由,包括对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界定。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可以从产品本身的特性、价格、用途、消费者需求和偏好、需求和供应替代性等角度进行分析。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可以从行业特点、产品性质、运输、关税、保险、消费习惯等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市场必要时应提供相关数据进行相应的经济学分析。
    2、相关市场基本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从市场总体规模及发展现状、主要市场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和联系方式、市场集中度、相关市场产品进出口状况及关税、运输成本、各国价格水平等方面分析,并提供数据来源和计算依据、证明文件等。
    3、集中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从集中各方最近两年营业额及市场份额、集中各方经营方式等方面分析,并提供数据来源和计算依据、证明文件等。
    4、相关市场的上、下游主要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应列明与集中各方存在上、下游交易的主要企业,并介绍与上、下游企业开展交易的基本情况。
    5、相关市场的供应结构和需求结构。
    第六条 市场进入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1、进入相关市场在事实和法律等方面的障碍。
    2、因知识产权而产生的限制,并说明集中各方在相关市场中作为知识产权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情况。
    3、相关产品规模经济的重要性,相关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和规模等。
    4、潜在市场竞争和可能的市场进入。迅速进入相关市场并展开有效竞争的可能性和难易程度。
    5、列举近几年相关市场上的重大市场进入或退出情况,如有可能请提交进入或退出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详细情况。
    第七条 相关市场内经营者横向或纵向合作协议情况,例如是否存在研发、专利使用权转让、联合生产、分销、长期供应以及信息交换等方面的协议。如有可能,应提交上述协议的进一步情况。
    第八条 集中对市场结构、行业发展、竞争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影响。
    第九条 集中可能产生的效率及相应的支持文件,应分析效率如何实现、实现时间、量化方式、消费者受益程度、不通过集中是否无法实现该效率等情况。
    第十条 集中各方在相关市场以外其他市场的规模和竞争能力情况。
    第十一条 集中协议,应包括与集中相关的全部交易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和附件。如果集中协议为外文,应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主要部分中文摘要。
    第十二条 集中各方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果会计报表为外文,应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主要部分中文摘要。
    第十三条 集中各方内部或外部编制的有助于评估集中的分析和报告文件等,例如集中交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行业发展研究报告、集中策划报告以及交易后前景发展预测报告等。上述报告应一并提供编制人员和日期。
    第十四条 如果集中被禁止,可能对经营者及相关市场的影响。
    第十五条 相关市场的行业协会信息,包括是否存在行业协会,协会的名称、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还可以提供相关行业内的专家信息。
    第十六条 有关方面对本次集中的意见,如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意见、社会各界对本集中的反映和社会影响预测。可以整理汇总各方面意见并附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本集中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申报审查情况。
    第十八条 其他需要向主管机关说明的情况。如集中涉及破产企业、国家安全、产业政策、国有资产、其他部门职能、驰名商标等问题,应就以上问题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集中各方或(和)其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就申报文件资料真实性和(或)来源准确性的声明。(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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