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泄露引起爆炸 消费者如何维权?中国电信
第2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期:第2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08

液化气泄露引起爆炸 消费者如何维权?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2018年7月26日,家住常熟市海虞镇周行香桥村的龚老伯在家中厨房做菜时,突然遭遇液化气爆炸,其身上被多处烧伤,遂被送到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龚老伯颈部、右上肢、双下肢等多处烧伤,所幸没有生命危险,在医院进行19天住院治疗后出院。龚老伯家的厨房间在这次爆炸中也被炸得千疮百孔。龚老伯一家怀疑是液化气防爆阀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液化气通过防爆阀泄露引起爆炸。于是,龚老伯家人联系上两年多前推销并安装该防爆阀的经营者邹某,要求其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遭到邹某拒绝,经警察协调亦无果。于是,龚老伯家人向常熟12345便民服务热线反映求助。

情况调查

    接到12345派单后,常熟市消保委、虞山分会及时受理该起投诉,并进行深入调查。邹某是常熟某防爆阀门经营部负责人,于2016年3月份到龚老伯家中推销使用“万美牌”液化石油气防爆型调压器,俗称“防爆阀”,安装后,龚老伯家正常使用该防爆阀将近两年半。爆炸发生后,龚老伯家人第一时间报了警,但遗憾的是,警察出现场后,并未给出事故发生的初步结论,也没有引导龚老伯家人向消防、安监等安全监管部门报案,而是让龚老伯家叫懂行的人来看看是什么原因引起爆炸。龚老伯家人找了一个当地走村串户换煤气的师傅进行现场查看。该师傅认为防爆阀坏了导致液化气从阀门接口处泄露出来引起爆炸。龚老伯家人听取了这个师傅的意见,找出当初邹某安装该防爆阀时留下的单据和凭证,并联系上邹某,但此时已经离事发时间相隔十多天。邹某接到电话后,赶到邹老伯家进行查看,确认防爆阀已经损坏,并有明显漏气迹象。邹某联系“万美牌”防爆阀厂家告知事故情况,但厂家认为龚老伯家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也提供不了事发现场权威部门的调查结论,因而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故不同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邹某认为既然厂家不承担责任,自己在安装过程中并无过错,因而也无需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调解结果

常熟市消保委、虞山分会深入研究该案的特殊之处,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结合当事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分析各自的问题和疏漏,苦口婆心地分别劝说,最终双方均作出妥协和让步,同意由邹某一次性补偿龚老伯人身、财产损害16000元,龚老伯今后不再追究邹某的任何责任。案情分析

    该起案件中损害责任该如何判定?

    在这起爆炸事故中,龚老伯无疑是无辜受害者,其人身、财产均受到严重损害,理应有责任方对该起事故负责。但该起事故的责任方是谁?因为邹老伯家始终出具不了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或结论,引发爆炸的原因成迷,因而难以断定真正的责任方。目前仅有的证据是防爆阀确实有损坏和漏气现象,防爆阀漏气引发爆炸的可能性相对要大,但也不排除在煤气罐到灶具之间其他任何一个连接部位、连接点存在问题的可能。另外,煤气泄露引起爆炸,说明室内的煤气浓度很高了,而且泄漏时会有一股刺鼻的气味,龚老伯在厨房间操作时应该能闻到气味异常而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因而邹某主张说龚老伯没有及时警觉导致爆炸发生也有一定的道理。因而,该起事故的责任主体至少有三方:(1)防爆阀提供者(生产、销售者);(2)其他未知的责任方;(3)龚老伯自身。从现有的证据看,防爆阀提供者,即邹某和防爆阀生产厂家的责任应该更大些。

    受害者应该向谁索赔?

    龚老伯一家作为受害者,应该向谁索赔呢?目前能够找到的责任主体是防爆阀生产厂家余姚市万美阀门厂和销售者邹某,另外还有保险公司。依据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防爆阀属于产品范畴,《产品质量法》有专门规定的应优先适用该法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如果这起事故确实属于防爆阀的质量问题引起的爆炸,那么余姚市万美阀门厂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案的销售者是邹某。邹某有无过错呢?据调查,邹某在给用户安装完防爆阀后,没有妥善保管用户资料,没有对已经安装使用的防爆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存在疏于管理、维护用户安全的过错,因而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既然防爆阀生产厂家和邹某都有责任,那么龚老伯家向哪一方索赔呢?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从中可以看出,龚老伯既可以向防爆阀生产厂家进行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邹某进行索赔,由龚老伯根据现实情况自主选择。

    龚老伯选择向邹某进行索赔,于法有据,邹某应该首先承担赔偿责任。邹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利再向生产厂家进行追偿,但不能以生产厂家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进行推脱。龚老伯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吗?邹某在给龚老伯家安装防爆阀后,留下的资料中有一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责任保险证》,保险证上写明“用户如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但同时也写明:“意外发生后,用户应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持有关证明及各种收据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很可惜,邹老伯家过了10多天才找出该保险证,已经过了24小时的报案期限,也拿不出任何证明文书,因而保险理赔成功的希望很渺茫。

    该案的损失金额如何确定?

    龚老伯家向邹某提出了5万元的赔偿诉求,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用、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厨房间财产损失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而,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厨房间财产损失等有法律依据,理应支持,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在本案中不适用,因而不予支持。对于各项费用的计算,应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龚老伯家只提供了医疗费的明细清单,其他赔偿诉求均无相关证明材料。龚老伯和其爱人已到了退休年龄,平时尚在打打杂工,但无固定收入,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龚老伯住院期间所请护工也没有固定收入,也只能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结合以上情况,经双方协商认可,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合计24000元,厨房间财产损失8000元,总共合计32000元,邹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6000元,双方同意后签字。

案件启示

    从该起案件的处理来看,难点在于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虽然经过消保委的协调,当事人得到了一定的补偿,但相对于受害人经历的痛苦和遭受的损失来看,这些补偿还不足以起到抚慰作用。受害方之所以会接受这个调解结果,主要还是维权依据不足,受害后应急反映迟缓,应急处置不当,这些都给后续维权留下诸多漏洞。

    在此,提醒广大的用户和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商品,应尽量选择正规的商家,不要轻易购买上门推销的商品,以免发生问题后找不到商家解决问题。在发生重大事故后,除了救治伤者外,还要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案,固定证据,让权威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后续维权依据。从商家来看,有些特殊商品一旦销售出去,应建立完整的用户资料,定期检查维护产品安全,教育和提醒客户注意安全防范,发生重大问题妥善处置、及时维权。

(张秀英 溪秀)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