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为啥“伴而不婚”唯中国才有的美(网摘)日本“智慧银发经济”伦敦刮起“卖房风”吃饭晚致西班牙光污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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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15

老年人为啥“伴而不婚”

处置房产:再婚老年人的痛点有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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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在老年人再婚家庭中,像这样的房产分配问题,一直是横亘在老人面前的一大难题。因为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少老人选择“同居”不结婚的方式;还有的因为房产分割,儿女与“后老伴儿”打着旷日持久的官司……让老人在情、理、法之间难以选择。不过,前不久,刚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分则(草案)》,首次提到了“居住权”和“所有权”分离,这就意味着,房产在当事人去世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居住,居住人去世后,房产的归属仍然由产权人控制。这将极大地方便再婚老人对房产权益的分配,既可以照顾现配偶的生活,也能维护儿女的继承利益。
    老人赶时髦“伴而不婚”
    “以前都觉得‘伴而不婚’的同居关系是前卫的年轻人的专利,实际上,现在老年人的比例更高,只不过,这是没办法的事儿。老年人以前的工资不高,积蓄不多,但基本都有一两套房子,现在房子这么值钱,又不好分。老人不愿意再婚后,因为房子问题,给自己和儿女找麻烦,就找个伴儿搭伙过日子,不扯证儿。”家住北二环外的周大爷介绍说,他自己就是一位“伴而不婚”者。
    周大爷的老伴去世2年了,一双儿女成了家,都在本市,不在身边。“他们一周回来一两次,但都是吃顿饭就要走。”因此,白天还好过,他可以约上老同事、老朋友到处转转,或到社区的老年活动站下下棋、打打牌,但晚上就难受了,只能看电视。周大爷经常觉得,一个人呆在空荡荡的房子里,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非常寂寞,特别是生病时,身边也没人照顾,更显凄凉,于是,就萌生了找老伴儿的想法。“其实,刚开始,我不想找。在我前妻去世后,一直不断地有人给我介绍对象,本地的,外地的,有孩子的,没孩子的……介绍了很多个,我都没见。觉得,自己一个人挺好,不想折腾了。但后来觉得一个人过,真不是那么回事儿,就觉得遇到合适的,就找;没合适的,也不勉强。我不图别的,就图有个病啥的,得有人端个水;再不济,也总得有个人知道吧。和儿女一说,他们也不反对。”
    去年年底,又有人给周大爷介绍了一个对象张阿姨,江苏人,比他小5岁,人很干净、利落,性格也随和,有两个女儿都在北京成家了。周大爷觉得挺满意,就处处吧。一来二去,两人都觉得挺合适,就打算结婚了。
    但到关键时候了,周大爷的儿子、儿媳站出来了。“结婚可以,但房子有我妈一半,我们有继承权,要提前分好,以后省的找麻烦。”“我就这么一套房,怎么分?给他们几百万,我也没有呀。再说,我在这儿住了30多年了,把房子卖了换地儿,我也不习惯。后来,想想算了,不想因为这事儿和儿子、儿媳闹不痛快。就和小张说,愿意搭伙,就住我这儿,退休金归你管,但不领证了。小张也不图我什么,就同意了。我们都觉得这样挺好,互相有个照应,两边儿女也都经常来看看。”
    据周大爷介绍,现在,像他这样的老人挺多的。“我们这个小区里就有五六个,基本都是老头,老太太能自己照顾自己,还能帮子女带带孩子,老头儿不成,找个后老伴儿,主要为生活上的照应。不领证,儿女也基本都不反对。要领证,有的儿女就不干了。有的提前把房子过户给儿女的,有做婚前财产公证的,但多数老人都不愿意折腾,像我这样凑合过。”
    争财产引发旷日持久诉讼战
    刘阿姨这几年过得一直不痛快,主要是因为自己和老伴儿前妻的儿女之间的房产继承官司打了5年了,至今没结果。
    10年前,为了生活上的照应,刘阿姨和孙叔叔结婚,组成了“暮年家庭”。
    婚后,老两口一直住在孙叔叔家里。这套房孙叔叔住了几十年,并在前老伴去世六七年左右,按房改房的价格买了下来,属于孙叔叔的个人财产。
    在两人的共同生活中,刘阿姨把孙叔叔的生活照顾得非常好,让刘叔叔又体会到了家庭的温暖。因此,尽管他有子女,他还是说,把房子留给一直照顾他的后老伴刘阿姨。
    2013年,孙叔叔去世后,他的子女也想继承房产,说当初,他们的父亲说把房子给刘阿姨,是让刘阿姨暂时住的,不是过户给她,和刘阿姨打起了官司,因为取证困难,法院也很难判定,当初孙叔叔是怎么决定的,这个官司断断续续打了5年了,也没结束,刘阿姨也不能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老年人再婚家庭中,像这样,儿女和后老伴儿争房产的纠纷,占到老人再婚家庭纠纷的五成以上。这给老人再婚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障碍。
    房产纠纷“痼疾”有望解决
    根据《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3-2017)》对订立遗嘱人中再婚人数的监测,共有1584人,其中,99%的老人都想把房产留给自己子女,但同时,也都想给再婚配偶一定的权益,比如房产的居住权。那么,怎么才能保证儿女继承到房子,又保证再婚配偶生前的居住权呢?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律师表示,按照目前的《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对于拿到中华遗嘱库咨询的李叔叔来说,立遗嘱时,可明确其中一套房子由儿子继承,但两个儿子有义务将房产提供给王女士免费居住,这样李叔叔百年后,王女士的居住问题就能解决了。同时他也可以通过遗嘱明确其他两套房子归属自己的儿子。
    陈凯表示,按照现行的《继承法》李叔叔的儿子对于王女士是有义务提供。“但这个义务在法律上并不明确,也就是说李叔叔的儿子可能配合也可能不配合。如果他的儿子不配合,王女士就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自己的居住权。这样比较费时费力。”
    前不久,《民法分则(草案)》提出的对居住权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民法分则》草案规定可以通过立遗嘱设立居住权。“这就意味着,房产在当事人去世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居住,但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因此居住人在世的时候可以居住,但在居住人去世后,房产的归属仍然由产权人控制。”陈凯说,这极大地方便了老年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既可以照顾配偶的生活,也维护了家庭财产的利益。“老人再婚,财产分配一直是个坎儿。一方面老人想保证老伴儿的居住权,另一方面也不愿意自己的财产旁落家人。也正因为害怕家产旁落,很多子女会阻止父母再婚。但此次民法分则草案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陈凯律师说。
摘自《中国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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